《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1日起施行 地铁工作人员有权安检

《条例》规定,禁止在地下轨道交通车站站厅乘客疏散区、站台及疏散通道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禁止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可能影响安全的物品进入地下轨道交通车站及乘车。车站工作人员有权对进站人员携带的物品实施必要的安全检查;对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有权拒绝其进站;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站或者扰乱现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安防在线 www.anfang.cn】记者从黑龙江省安全监管局获悉,新制定的《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将于4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中规定,地下轨道交通车站工作人员有权对进站人员携带的物品实施必要的安全检查。对不接受检查的,有权拒绝其进入。

《条例》规定,禁止在地下轨道交通车站站厅乘客疏散区、站台及疏散通道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禁止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可能影响安全的物品进入地下轨道交通车站及乘车。车站工作人员有权对进站人员携带的物品实施必要的安全检查;对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有权拒绝其进站;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站或者扰乱现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据介绍,新《条例》共六章、103条,着眼黑龙会江省安全生产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强化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政府及部门监管措施和责任追究,突出了煤矿、危险化学品、地下人员密集场所三个重点行业领域,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1日起施行 地铁工作人员有权安检

新《条例》在具体制度措施上明确了政府部门综合监管、专业监管和行业管理责任,确立安全生产工作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规定各级政府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和各类媒体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义务;在新《安全生产法》的基础上,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行了必要的细化、补充和完善;对煤矿安全作出特别规定,严格煤矿准入,健全事故预防机制,规定了煤矿应当关闭的7种情形;对化工及危险化学品单位作出了特别规定,合理规划化工产业发展布局,严格化工过程安全管理,明确各类管道规划建设要求,建立日常巡护制度,加强管道安全整治;对城市地下经营和地下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作出专门规定,对地下经营场所的安全生产条件作出规定,加强地下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赋予运营单位紧急处置权,保障运营安全;建立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检查机制和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完善监管措施;明确规定各类单位应急演练频次,提升安全生产应急演练针对性;强化事故调查措施,调整了部分事故调查处理的管辖权限,明确了事故调查主体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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