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

数据处理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识别、申报重要数据。未被相关部门、地区告知或者公开发布为重要数据的,数据处理者不需要作为重要数据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
  第16号
  《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已经2023年11月28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3年第26次室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 庄荣文
  2024年3月22日
  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促进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于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等数据出境制度的施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数据处理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识别、申报重要数据。未被相关部门、地区告知或者公开发布为重要数据的,数据处理者不需要作为重要数据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第三条 国际贸易、跨境运输、学术合作、跨国生产制造和市场营销等活动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向境外提供,不包含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的,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第四条 数据处理者在境外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传输至境内处理后向境外提供,处理过程中没有引入境内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的,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第五条 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一)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如跨境购物、跨境寄递、跨境汇款、跨境支付、跨境开户、机票酒店预订、签证办理、考试服务等,确需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
  (二)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跨境人力资源管理,确需向境外提供员工个人信息的;
  (三)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确需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
  (四)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外的数据处理者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不满10万人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的。
  前款所称向境外提供的个人信息,不包括重要数据。
  第六条 自由贸易试验区在国家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框架下,可以自行制定区内需要纳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管理范围的数据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经省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后,报国家网信部门、国家数据管理部门备案。
  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负面清单外的数据,可以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第七条 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数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一)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
  (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外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或者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或者1万人以上敏感个人信息。
  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外的数据处理者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万人以上、不满100万人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或者不满1万人敏感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与境外接收方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或者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结果有效期为3年,自评估结果出具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开展数据出境活动且未发生需要重新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情形的,数据处理者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60个工作日内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提出延长评估结果有效期申请。经国家网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评估结果有效期3年。
  第十条 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告知、取得个人单独同意、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等义务。
  第十一条 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数据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出境安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数据安全事件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向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各地网信部门应当加强对数据处理者数据出境活动的指导监督,健全完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制度,优化评估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发现数据出境活动存在较大风险或者发生数据安全事件的,要求数据处理者进行整改,消除隐患;对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2022年7月7日公布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1号)、2023年2月22日公布的《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3号)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转载请注明出处。若需了解详细的安防行业方案,或有其它建议反馈,欢迎联系我们

(0)

相关推荐

  • 巴中市平昌县运动公园停车场建设项目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适用于公开招标)   巴中市平昌县运动公园停车场建设项目 …

    商机 2026年3月9日
  • “安防+大模型”360智慧生活发力人工智能,用“智见”守护用户安全

    摄像头、可视门铃、行车记录仪等安防产品已被人们熟知,这些产品虽然技术成熟,应用广泛,但面临的挑战是如何“破局”――如何进化产品,如何提升用户体验,如何加大“To B”端的应用深度,这些都是厂商需要解决的问题;与被人熟知的安防产品相比,人工智能则是让人感到既陌生又熟悉。

    2026年3月9日
  • 全面推进韧性安全城市建设

    韧性安全城市是指城市具有较强抗压、适应、恢复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能够预防和抵御内外多种风险冲击。全面推进韧性安全城市建设是应对当前城市安全发展形势的客观要求,是推动城市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也是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必然要求。

    资讯 2026年3月9日
  • 与政策共振,360智慧生活用“智见”和“安全”发展新质生产力

    带有“颠覆者”基因的360智慧生活,始终对新技术保持高度敏感,在“技术驱动应用”这条道路上已经探索多年,并以“Allin”的姿态持续投入巨大资源。而当国家明确提出发展新质生产力之时,360智慧生活以“智见”和“安全”为核心价值主张的发展道路变得空前宽广。

    2026年3月8日
  • 安全无小事:燕郊爆燃事故对安防行业的启示

    2024年3月13日清晨,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镇的一家炸鸡店发生了一起重大的爆燃事故,疑似由燃气泄漏引起。应急、消防和卫生健康部门立即响应,迅速投入救援行动。到13日晚上23时,救援行动已基本完成。不幸的是,该事故导致7人遇难,27人受伤。事故现场一片混乱,附近建筑物的玻璃窗户被震碎,多辆汽车遭到损坏。

    2026年3月8日
  • 重磅!首个生成式AI安全指导性文件正式发布!

    3月1日,全国网络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260)发布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安全基本要求》(TC260-003),旨在确立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安全标准。这些要求涵盖语料安全、模型安全、安全措施,并详细说明了安全评估的流程。文件的目标是指导服务提供者进行安全评估,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并为主管部门提供评估服务安全水平的参考。

    2026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