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举行维护高铁沿线安全“检察开放日”活动。在听取相关情况和实地视察后,15位上海市人大代表建议将铁路安全防护工作纳入地方立法。
近年来,随着长三角地区高铁的高速度、大密度、公交化发展,沿线安全隐患大幅增加。具体表现为三个特点,一是高铁桥下或铁道两侧用地常常被非法侵占;二是经常有人攀爬、损毁、钻越高铁防护设施,进入高铁运行区域;三是沿线环境遭损害情况严重,如在高铁外侧地面沉降区,非法取土、堆放弃土、填埋湿地等屡有发生。
自2016年底,上海检察三分院开始在江、浙、沪、皖三省一市的上海、南京、杭州、合肥、徐州分设的五个基层铁路检察院,专门开展“维护高铁沿线安全专项检察监督活动”。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谈信友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近两年,他们排查出数百处高铁沿线安全隐患,但在实际执法中,往往会出现“无法可依”的尴尬,因此亟需地方立法来填补空白。
他说,目前有关保护铁路安全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但随着高铁建设的快速发展,“一法两条例”已经完全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比如,三分院曾发现铁路桥下因堆放大体积的建筑用石,造成地表下沉,高铁在运行过程中出现剧烈晃动。“现行规定中,没有明确建筑物或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标准是什么,也没有明确应当由哪个部门来管,一旦出现安全隐患,铁路部门和地方政府往往互踢皮球。”谈信友告诉记者,执法主体不明、监管措施缺乏成为隐患排查的最大障碍。
此外,“一法两条例”有关禁止性的规定同样不够全面。比如,对于在铁路桥梁、人行天桥上外挂设施设备;在桥梁防护网外私拉乱搭排水管、光纤电缆等附属物等安全隐患均没有明确规定。
2014年起,河北、云南、贵州、湖北等省相继出台了(高速)铁路安全管理方面的政府规章,对铁路法律制度进行了丰富和完善。2016年底,国务院办公厅把推进高铁安全防护工程作为落实政府工作报告的重点督办项目。目前,上海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尚未列入立法计划。
15位人大代表指出,高铁安全纳入地方立法势在必行。检察院和铁路运营单位要进一步梳理研究高铁安全存在的问题,哪些是立法需要解决的,哪些是执法能够解决的;对必须通过立法解决的内容,要进一步细化完善。同时,要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协同立法,实现一体化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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