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安防协会专家委员会章程(二)

第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两次,年初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年未检查、总结年度工作。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主任委员可随时召开主任委员办公会议。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两次,年初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年未检查、总结年度工作。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主任委员可随时召开主任委员办公会议。

 


第廿条 专家委员会讨论重要事项、做出重大决定时,应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讨论,以便决策。

第廿一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或专家根据专家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的安排或专家委员会的授权,可组织相关专家组成专项工作组,承办相关事务。
 




 

 

第廿二条 专家委员会起草的重要管理文件或技术文件,应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可用会议审查、也可用函审的方式),必要时应在专家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秘书处应在会议前一个月或投票前两个月,将文件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审查者。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全体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为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


第五章 经费


第廿三条 专家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专家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中国安防协会的财务统一管理,按中国安防协会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廿四条 专家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1.由中国安防协会年度预算中专项拨款;
2.社会、企业的资助;
3.专家委员会承接相关研究课题的项目拨款;
4.专家委员会承接咨询、服务的收入。

第廿五条 专家委员会的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专家委员会会议等活动费用;
2.向委员、专家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3.委员、专家的劳务费支出。

第廿六条 专家委员会经费的预、决算由秘书处提出,委员会审定。秘书处每年向全体委员做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中国安防协会。


第六章 附则


第廿七条 本章程自专家委员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后,发布实施。

第廿八条 本章程由中国安防协会负责解释。

中国安防协会专家委员会章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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